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国际文化交流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国际文化交流联盟。
(英文译名: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Alliance of the Shanx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第二条 本联盟为非营利性联盟组织,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山西省侨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西“十三五”文化强省规划》,以中国侨联“亲情中华”品牌和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为依托,以弘扬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为己任,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塑造山西美好形象。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打造“亲情中华——魅力山西”文化品牌,“走出去、请进来”,组织海内外文化团体开展各项文化交流活动。
(二)深入挖掘整理山西文化资源,充分整合侨联组织资源优势,助推山西优秀文化产品走出山西、走向世界。
(三)建立完善海内外侨界文化社团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机制,形成规范化运作体系。
(四)及时掌握海外华人文化市场需求信息,拓展山西文化界与海外华人的联系。
(五)积极开展侨界信息交流和新闻宣传。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等组成。理事会为联盟的领导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联盟理事会
(一)理事会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是联盟的领导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理事长会议。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推举联盟机构领导成员;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工作计划;
4、审议通过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联盟;
5、决定联盟其他重要事项;
6、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代为行使职责。
第七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设在山西省侨联机关,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山西省侨联分管文化交流的领导担任。
(二)秘书处职责
1、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筹备联盟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
3、受理文化社团(组织)的加入申请,受理联盟成员的任职和退出申请,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并提交理事长会议审议。
4、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及理事长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6、秘书长定期向联盟理事长会议和山西省侨联汇报工作。
第四章 联盟组成
第八条 联盟成员包括:由山西省侨联所联系的海内外侨界文化团体(组织)及热心侨联事业的文化社团(组织)组成,主要包含书法绘画、音乐戏曲、武术、服饰、收藏、非遗等传统文化领域,宗亲、姓氏等根祖文化领域,名胜、古迹等旅游文化领域及文化传播媒体的相关领域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拥护联盟章程;
(三)承担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主要成员有侨的身份或热心侨联事业;
(五)从事或热心文化领域相关工作。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
(二)向联盟提交议题,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
(三)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参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
(五)申请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和利益;
(三)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联盟反映相关信息;
(五)支持联盟成员间的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联盟的加入
理事单位由省侨联推荐,经秘书处审核,并经联盟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联盟的退出(除名):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以联盟名义开展活动,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理事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申请中国侨联“亲情中华”专项经费支持。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三)山西省侨联相关专项经费支持。
(四)自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