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不清、归属不明,农民土地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此产生了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
一是损害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益,挫伤了农民保护土地的积极性,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资源低价流向城市,进一步加剧了村庄空心化、房屋空置化、人口老龄化的现象;
二是极大地制约了扩大内需,小城镇开发缺乏动力,加剧了城乡失衡;
三是容易产生腐败,导致农民上访事件不断,使农民与政府之间趋于对立、干群关系趋于紧张,基层维稳压力增加。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消除现行集体共同共有制度下集体土地产权不明确不完整的弊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合作社,组建合作社应以家庭经营的农户为单位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股权;
二是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入市交易;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产权的保护,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及其房屋的产权,逐步放开搞活农村房地产市场,实现城乡居民在房屋占有和交易上享有平等权利;
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以促进农村信贷合作社发展,应当从财政预算内划出部分资金作为专门为农民信贷合作社贷款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的配套资金,以支持农民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强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四是对涉及农户或家庭农场为扩大农业种植和经营规模的土地交易应当减免税收并向购买方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等方式加以鼓励,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政府逐步退出土地市场。
(山西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 作者系山西省政协侨联界别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