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棚改房界定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棚改房界定政策模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共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选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但实际上城市道路的拓展、历史街区的保护等往往伴随着房屋的拆迁改造,其中也包括棚户区的改造,甚至主要是棚户区。这种情况下,是城市拆迁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难以界定。
二是棚改房政策出现不合理扩大化趋势,城市棚户区改造,就是改造城市棚户房,改善居住在棚户房内的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103号规定,城市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也纳入棚改范围。城市旧住宅区的房屋不一定是棚户房,所居住的人群也不一是低收入者,如果将旧住宅一刀切地纳入棚改房显然不妥。由于棚改房项目有政策优惠,还有上级补助助资金,如果不合理地扩大棚改范围,必然造成优惠政策的滥用,浪费上级补肋资金。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要制定明确的棚改房界定标准,以利于操作和监督,由于城市拆迁改造与棚户区改造存在交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建议制定更加合理、具体、可操作、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利于对棚户房的甄别,确保优惠政策用在真正的棚户区改造上。
(山西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 作者系山西省政协侨联界别委员)